冶金企业有哪些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发布时间:2023-05-23
来源:特种作业培训考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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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解读】

  1.说明:

  (1)“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铁水、钢水、液渣(以下简称“熔融金属”,冶金企业下同)吊运跨两侧立柱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吊运跨两侧围墙为界的车间内零米地面区域。其中,横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小车运行方向;纵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大车运行方向。

  “车间内零米地面区域”不包括架空层平台正下方被遮挡的区域,如转炉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行走区域。

  (2)“操作室”包括控制室、检验室、化验室(冶金企业下同)。

  2.判定情形:

  (1)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

  注:“正下方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吊运跨两侧立柱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吊运跨最两端的铁水、钢水、液渣吊运工艺极限边界为界的车间地坪区域。

  “吊运工艺极限边界”是指因生产工艺需要,铁水罐、钢水罐、液渣罐(包、盆)位于兑装位、倒罐位、钢包回转台、浇铸位或者地面轨道极限起吊点时,吊运跨纵向靠近最两端方向的罐(包、盆)外壁到达的垂直边界位置(冶金企业下同)。

  炼钢连铸的铸余渣罐(包、盆)位于起吊点时的外壁不视为熔融金属吊运工艺极限边界。

  (2)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距离吊运工艺极限边界50米以内的地坪区域。

  (3)炼钢厂位于车间架空层平台的转炉操作室,其面向铁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

  注:“实体墙”是指砖墙、混凝土墙或者采用耐火材料砌(浇)筑的墙体(冶金企业下同);“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是指操作室面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出入门、观察窗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冶金企业下同)。

  (4)炼钢厂架空层平台的AOD炉、VD炉、VOD炉的操作室,其面向铁水、钢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铁水罐、钢水罐吊运跨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5)炼钢厂连铸流程采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或者钢包回转台单跨布置的连铸平台操作室,其面向钢水、液渣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连铸平台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注:面向钢水、液渣吊运侧包括正对连铸跨和面向钢水罐行走路线两个方向。

  (6)炼钢厂钢水罐冷(热)修工位、铁水罐冷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或者设置在吊运跨纵向最两端时,未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注:“安全防护要求”是指钢水罐冷(热)修工位、铁水罐冷修工位的罐体外壁(靠近罐体吊运工艺极限边界一侧),与熔融金属吊运工艺极限边界间距大于等于15米;钢水罐热修工位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还需设置高度大于等于2米,宽度超出热修操作工位1米以上的实体墙;实体墙与吊运工艺极限边界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3米。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解读】

  1.判定情形:

  (1)生产期间炉前出铁场内距离高炉主沟、铁沟边沿3米以内区域,存在积水。

  (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理、转炉、电弧炉、感应炉、精炼炉、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故坑、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道,存在积水。

  (3)生产期间炼钢钢锭浇注坑内、浇注车运行轨道区域内,存在积水。

  2.除外情形:

  (1)生产期间炉前出铁场内距离高炉主沟、铁沟边沿3米以内区域潮湿。

  (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理、转炉、电弧炉、感应炉、精炼炉、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故坑、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道潮湿。

  (3)生产期间用于收集(外排)检修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槽)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4)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闷渣和电弧炉炉下热泼渣的排水沟(井)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解读】

  1.判定情形:

  (1)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

  (2)漏钢回转溜槽未按要求设置或者维护。

  注:回转溜槽设置要求包括溜槽本体使用钢板焊接,内部使用耐火砖或者耐火材料砌筑,溜槽一端延伸至事故钢水罐上方,另一端应在不影响中间罐车正常行走情况下尽量靠近中间罐车本体一侧,且端头封闭;维护要求包括内部无堵塞、无积水。连铸机设置单侧漏钢回转溜槽即可。

  (3)中间罐漏钢坑(槽)的应急储存容量小于中间罐满罐容量。

  (4)钢锭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槽、坑)。

  注:钢锭浇注坑不得作为事故坑。

  (5)连铸事故钢水罐或者钢锭模铸事故钢水罐(坑、槽)的应急储存容量小于钢水罐满罐容量。

  2.除外情形:

  (1)使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的连铸工艺,未设置漏钢回转溜槽。

  (2)使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的连铸工艺,其事故钢水罐设置在连铸平台下方的车间内零米地面。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解读】

  1.判定情形:

  (1)转炉、AOD炉的氧枪自动升起未与氧枪氧气压力、冷却水进水流量、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联锁;水冷副枪自动升起未与副枪冷却水进水流量、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联锁;炉体倾动未与水冷氧枪或者副枪的进出水流量差联锁。

  (2)LF炉的水冷钢包盖,电弧炉水冷炉壁、水冷炉盖、水冷氧气顶枪、竖井水冷件,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未设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报警装置未与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联锁。

  (3)电弧炉水冷氧气顶枪的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顶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联锁。

  (4)VOD、CAS-OB、IR-UT、RH-KTB等精炼炉的水冷氧枪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报警装置未与氧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联锁。

  2.除外情形:

  使用雾化水(压缩空气和水的混合物)冷却工艺,且设有雾化水循环供水水箱和实时监测水箱内水位差的电弧炉,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解读】

  1.说明:

  “设备设计压力值”是指设计文件规定的炉顶放散阀联锁自动放散的最大压力值。

  2.判定情形:

  (1)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设计值。

  (2)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未与炉顶工作压力联锁。

  (3)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4)炉顶放散阀阀盖拴拉固定。

  3.除外情形:

  单座高炉的炉顶放散阀数量大于等于3个,生产期间至少有2个炉顶放散阀与炉顶工作压力联锁。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解读】

  1.说明:

  (1)“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是指高炉、转炉、焦炉、竖炉、竖窑、连铸、矿热炉、煤气除尘器、煤气柜、加压机、抽气机、混合装置和煤气加热炉、退火炉、预热炉、点火炉、干燥炉、热风炉、回转窑、发电设施。

  (2)“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是指焦炉地下室、加热炉地下室、退火炉地下室、煤气柜进出口管道地下室、煤气柜活塞上部、加压机房、抽气机房、排水器房、烘烤器、预热器、高炉风口及以上各层平台(炉顶大方孔以上各层平台除外)、高炉炉顶液压站(含封闭式油泵间、封闭式工具间)、热风炉煤气自动切断阀操作平台、喷煤干燥炉、煤粉制备间、煤气发电设施间(含TRT透平机隔音罩)、煤气除尘器卸灰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各层平台、真空精炼装置的水封池、机械真空泵房、煤气加热炉、煤气预热炉、煤气热处理炉、烧结球团主抽风机室、烧结点火炉、球团竖炉(回转窑)点火器、白灰竖窑(回转窑)点火器。

  2.判定情形:

  (1)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注:本项不适用厂区煤气输配管道旁侧设置的6类人员聚集场所。

  (2)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3)在本项明确的6类人员聚集场所、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设置的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实时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3.除外情形: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内部设置的无其他出入口、窗户的6类人员聚集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本项判定情形(1)明确的设施现场采取无人值守操作时,无人值守区域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3)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24小时有人值守操作室内的报警装置实时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解读】

  1.说明:

  “隔断装置”是指配置在煤气管道上,用于隔断煤气,具有可靠保持煤气不泄漏到隔离区域功能的装置统称。具有此功能的装置,可以是独立式或者组合式的。独立式隔断装置包括全封闭式眼镜阀、阀腔注水型双闸板切断阀、阀腔注水型NK阀;组合式隔断装置由蝶阀、闸阀、球阀等切断装置和眼镜阀、盲板、U/V型水封等共同组成。

  2.判定情形:

  (1)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煤气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

  注:采用切断装置和盲板组合式隔断装置时应在堵盲板处设置撑铁。

  高炉、转炉煤气净化系统涉及的重力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冷却器、喷淋塔、洗涤塔、环缝清洗塔、文氏管、脱水器的进出口煤气管道,按工艺特性不设隔断装置。

  (2)进入车间前的入口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

  3.除外情形:

  (1)转炉煤气净化系统负压工况的电除尘器进出口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

  (2)直径小于100毫米的煤气管道采用切断装置和盲板组合式隔断装置时,未在堵盲板处设置撑铁。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解读】

  1.说明:

  (1)“水封式排水器”,是指利用水柱高度克服煤气压力,将煤气管道中的冷凝水、积水等通过溢流方式自动排出的装置。根据排水器本体结构不同分为立式水封式排水器、卧式水封式排水器。

  (2)“最高封堵煤气压力”,是指水封式排水器自身结构决定的能够封住管道中煤气的最高压力,一般用kPa(国际单位)表示,也可用mmH2O(水柱高度)表示。

  2.判定情形:

  (1)正压煤气输配管道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3060mmH2O)。

  (2)同一煤气输配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

  (3)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

  (4)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3.除外情形:

  (1)煤气柜柜底、柜体和转炉煤气柜后电除尘器底部的水封式排水器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3060mmH2O)。

  (2)煤气抽气机进出口管道隔断装置两侧的正负压工况排液管共用水封井(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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